“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企业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管理多已不再采用传统的存储方式,而是普遍采用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云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方式。”郭丹子介绍,这增加了防范秘密泄露的难度,也给商业秘密认定带来新的挑战。
深圳市某甲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该公司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另一家移动互联网乙公司开发的“学某某”App,采用了与甲公司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
那么,“智能检索算法”能否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智能检索算法本质是一种算法推荐,甲公司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另外,涉案算法可提供更为精准的检索信息,为该公司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相关技术信息符合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定条件。
法院查明,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乙公司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抗辩理由。“学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搜索算法与甲公司请求保护的搜索算法构成实质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机会获得甲公司案涉商业秘密。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兰诗文表示,将算法认定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审慎探索新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