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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两名主犯被判无期、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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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0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来源:新华社

发表于 2024-12-3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法院都认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妥妥的死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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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德尔 : 未成年人。。。
2024-12-31 10:22 归属地未知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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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8: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未成年人法到底保护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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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6: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现在的法律谁也搞不懂,这样都枪毙不了,以后出来了,也是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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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0: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还是量刑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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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1: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应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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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只看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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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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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活人比死人有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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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1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本来就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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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15: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应该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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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如云烟 : 于情于理,道德上去考虑都该杀。但法律上杀不了……
2025-1-1 16:08 归属地未知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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