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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终是老章出了轨,大花维权跑断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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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基本案情
老章今年五十九有余,原本还剩半年不到的时间,就能光荣退休,结果前几天新闻报道,职工退休年龄延迟至65周岁,当时老章就***。

心情郁闷且烦躁的老章,出轨了。

出轨对象是因同样原因心情郁闷更烦躁的大花。
不出意外的话,意外发生了。事发东窗,祸起萧墙。老章被老婆老张胖揍了一顿、二顿、三四顿,五顿、六顿、七八顿……总之,看到躺在ICU里的老章还活着,老张大度的原谅了老章。
此后,老张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大花。并开始在“逗音”、“筷手”等各大短视频平台发布各种其胡编乱造的侮辱大花的图片、视频、文字等小作品。
一时间,网上对大花的辱骂,铺天盖地。
【忽略本文时间线;另以上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图】

问题来了
问题:仅针对老张发布侮辱性作品事情,大花能够通过何种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1.向发布侮辱性作品的短视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删除相关侮辱性作品;
[size=15.0000pt]2. 报警,在民警的协调下,要求老张下架、删除相关作品并道歉;
3.起诉,要求老张要求老张下架、删除相关作品,并在网络或报纸上公开道歉,如果大花因此受到极大侮辱引发严重情节的(如精神恍惚、被人肉等)还可以要求老张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知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合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大花如果能够明确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对其有侮辱性作品的人是老张,同时把相关作品作为证据固定下来,可以选择上述手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笔者:
有人问,为什么“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施以惩戒处罚;而在一般人认知中,可能更为恶劣的“出轨”行为,即使报案,行为人也不会受到相应惩戒?
对此,笔者的解释为:
“嫖娼”,行为人不特定,且该行为建立在金钱交易的基础上,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
“出轨”,行为人一般特定,该行为虽然可能会伴随着相关金钱的给付,但却是建立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之上。说直白一点,虽然影响了双方家庭甚至可能致使双方家庭破碎,但是一般情况下该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影响。
更直白一点的解释:法律、规则能够限制物质的转移,但是不能限制精神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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