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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民警酒后办案,竟多次强奸被盘问女子,法院判其有期徒刑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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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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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0: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坏人是不分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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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皇军上了鬼子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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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回真不是辅警干的,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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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1: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应发回重审,量刑不当(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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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感觉应该严打,败坏警察形象,还不服判决,好意思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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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他们也找不到地方放松了……

开始铤而走险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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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个是人民警察中的败类,应顶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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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0: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违反禁令 不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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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强奸罪……知法犯法……公职人员……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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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7 1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该严惩,查实,办成铁案,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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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2: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是党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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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22: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才四年。。。法外狂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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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7 00: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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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7 0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云龙上诉,维持原判。

民警让辅警在走廊看管其他当事人,在屋内实施强奸

《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龙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合肥市一酒店内与朋友一起吃饭。张云龙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李某某所在房间,对李某某及朋友等三人现场询问。

之后,张云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辅警童某、邹某将李某某的两位朋友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张云龙则在房间内对李某某进行单独询问。

张云龙在对李某某单独询问期间,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之后被害人李某某被张云龙带至双岗派出所。离开派出所后,被害人李某某告知朋友其被强奸,朋友遂陪同李某某等人至合肥市公安局投诉,并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

一审法院判处张云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张云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后张云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云龙强奸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业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该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张云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在量刑时,已结合张云龙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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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7 01: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经法医人身检查,李芸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张云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21时许,张云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自称性关系发生属实,但系女方的自愿行为。但在庭审中,张云龙就李芸身体所存在的伤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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