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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同桌饮酒出事,应该是谁的责任?看看苏滁律师怎么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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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1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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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饮酒出事谁之过?



陈同学是和陶律师一样唯数不多的在滁同学,做包装食品生意,经常往来各地,虽聚得不多(也就是不怎么喊剋饭的那种)却彼此相互关照,前些天突然来电,来滁的客商同桌饮酒时突然离桌后找不到,本来约定好晚上还有饭局,并约定入驻的酒店,没料几小时后在我省某市打来电话,因醉驾造成一死多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之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陈同学倒底有没有责任,如果有、有多大责任,如果没有,为什么?

话题拉开了,欢迎E滁州的网友到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陶律师的微信群里讨论交流。

为给大家讨论热身,陶律师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供参考,下一步视情可能会再推出一系列经典案例。
案件名称:高某国、史某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
案件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民申2073号。



基本案情:本案系因酒驾致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案件。史某奎、王某甲一行四人驾车至高某国家吃饭,史某奎与高某国一同饮酒吃饭。饭后史某奎驾车携带王某甲、史某、冯某从滨海新区返回宁河途中,发生车祸,致使史某奎伤重不治死亡。




法院认定:首先,史某奎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酒后驾车具有危害他人和自身的风险,但其在酒后仍驾驶车辆,对于车祸的发生应当负有完全责任。




其次,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高某国作为同饮者,在知晓史某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其饮酒;且在王某甲、史某奎一行四人回家时,亦未对史某奎饮酒后可能驾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提醒和制止,高某国属于“不履行其他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




第三,王某甲作为与史某奎同行的有驾照者,其虽未参与饮酒,但返程中明知史某奎已经饮酒,仍放任史某奎酒后驾车,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故王某甲相比较高某国过错较大,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鉴于王某甲、高某国对损害的发生过错程度不同,在综合考虑各自过错大小的情况下,酌情确定为高某国承担三被申请人因史某奎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5%的赔偿责任。

作者:陶治国律师,联系电话13855016055
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地址:中都大道蓝天办公楼3和4楼(会峰大厦向北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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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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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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