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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服务民企,法律护航系列之一”公司设立篇!听听苏滁律师怎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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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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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企,法律护航系列之一 公司设立篇

背景介绍:

据权威数据表明,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2.9年,每3年中100家企业有68家死亡。和世界500强百年老店相比,为什么中国的民营企业寿命如此之短,宛如昙花一现,在经历短暂的繁荣期之后便关门大吉了呢?为什么这么多企业经受不了市场严峻的考验呢?太多的为什么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这里不论外部原因,内部关系不和谐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公司是舶来品,18世纪40年代,“公司”具有商业合伙、联合自卫、同乡联谊、帮会等混合功能。现在,我国的公司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公司本质上一样。但是,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还是非常重要的。套用生活中的一句俗话,合作办公司如同“男要选对行,女要嫁对郎”。如何确定股份比例、如何制定符合公司治理的议事规则等等,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法律分析:请看一则案例---A公司与股东祝某股东会决议纠纷

2014年,祝某进入A公司工作,从事技术工岗位。2016年底,A公司施行股权激励方案,造表为发放奖金,但未实际发放,而是作为入股资金向祝某开具凭证,且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规定,新加入股东若3年内离开公司,其股份由公司强行回购。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全部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由股东会强制取消其股东身份,并规定了最高罚款2000元: -----(6)违反公司同业禁止约定者----此种情况下转让股份价值扣除给公司造成损失及股东会决议的罚款。祝某作为股东在章程上签名。


2018年,祝某向公司书面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另查明祝某在职期间,利用岗位职权谋取私利,且离职后存在同业禁止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1)由公司强行回购祝某在公司全部股份。因为是股权激励,不支付对价;(2)对祝某罚款50000元。


祝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
1、公司认为祝某属于股权激励而不支付对价不当。因为,公司造表发放奖金,祝某以此缴纳股金,祝某支付了对价;


2、公司股东会无权对股东处以罚款,除非章程另有约定。案涉章程约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祝某亦在章程上签字认可,即应遵守。但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存在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且章程规定最高罚款2000元,罚款50000元已明显超出股东可以预见的范围。


小编结语:
本案提示我们,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需要合法、细化、可执行。

章程的内容包括依据《公司法》必须记载的内容,也包括股东自主决定记载的事项。其中既有对公司基本事实的确认和记载,也有股东根据法律授权或提示而设立的内部规则。凡公司法规定“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或类似表述的事项,公司章程均可记载。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每个公司在组织机构和治理规则上,可能都有不同,需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条款。有些公司法规范,允许公司章程予以细化或者补充;有些则允许章程排除适用。这是公司法留给公司章程的自主空间。不完全统计公司法规定的自主约定的内容多达24项。


当然,公司设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还包括股份比例、议事规则、股份转让、加入退出等等很多方面。如在创设之初就注意这些事项,将为公司顺利运行、避免运行中分歧、妥处分歧奠定良好基础。


更重要的是,一个公司从创设开始注意公司治理结构的架构搭设,管理中注意依法合规,将为借助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因为,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对公司股权明晰、管理规范、依法合规等等方面均有着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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